《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更新后)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名称: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ERON CO.,LTD. 公司英文名称:WUCHAN ZHONGDA GERON
CO.,LTD.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48.4149 万元。
17,547.7028 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员是指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 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金属表围: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 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销售;普通货物金融信息服务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与职业技能培 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以自训;工业品仓储与道路运输服务;钢丝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制品生产与销售。(具体以工商登记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审核批复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548.4149 万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547.7028 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同意。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
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 (删除)
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 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 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案。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充通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
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记日;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
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
互联网投票),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
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持……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