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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7

金一文化: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0-190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院 11 号 9 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87,022,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179%。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6,631,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7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9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39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0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14,735,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1.53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股份 14,344,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数为 39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87,004,5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
对 17,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17,6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9%;反对 17,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石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授权两位董事签署授信融资担保所需文件的议案》

    同意 386,994,5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
对 27,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07,6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0%;反对 27,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李兆存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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