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8 证券简称:友邦吊顶 公告编号:2022-021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梳理与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变更登记等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 第二条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 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702752064。公司实行自主经营、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702752064。公司实行自主经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优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行: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要约方式; (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者注销。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