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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4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4-095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白银城 11 楼 1120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光梅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6、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6 人,代表股份 993,399,87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1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81,673,53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77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2 人,代表股份 11,726,34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2 人,代表股份 11,726,3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5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2 人,代表股份 11,726,3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54%。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光梅女士主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所表决提案均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详见 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关于审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1,149,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4%;反对 1,944,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7%;弃权 30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75,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063%;反对 1,944,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25%;弃权30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12%。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审议〈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1,687,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6%;反对 1,276,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5%;弃权 4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3,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60%;反对 1,276,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59%;弃权4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1%。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1,720,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9%;反对 1,117,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弃权 56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46,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782%;反对 1,117,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0%;弃权56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18%。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1,686,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 1,161,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9%;弃权 55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3,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00%;反对 1,161,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4%;弃权55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56%。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1,648,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7%;反对 1,149,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7%;弃权 60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74,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608%;反对 1,149,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6%;弃权60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06%。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六)《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1,643,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2%;反对 1,135,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 62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7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233%;反对 1,135,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2%;弃权62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5%。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七)《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1,84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9%;反对 96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4%;弃权 58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5,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732%;反对 96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51%;弃权58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17%。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怡堃、史胜;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