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4-03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龙矿业”)、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内容
1、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被告: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事实与理由:
债务人金贵银业自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累计向原告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以下称“工行北湖支行”)贷款本金共计 1,140,130,000.00 元。由被告俊龙矿业、金和矿业提供抵押物为原告对债务人金贵银业享有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曹
永贵、许丽为债务人金贵银业对原告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债务人金贵银业后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金贵银业按《重整方案》对原告的债权进行了清偿,重整程序终结后,金贵银业对原告工行北湖支行所负的剩余债务不再清偿。本案各被告仍应当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就原告未获受偿的债权承担相应抵押/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俊龙矿业提供的抵押物【西藏拉
萨 市 墨 竹 工 卡 县 笛 给 铅 多 金 属 详 查 ( 勘 察 许 可 证 号 :
T54120090602030860)探矿权、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邦达铜矿普查(探矿证号:T54120090502028467) 探矿权】 在债务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贵银业”)欠原告 的 借 款本 息
355,398,251.84 元 ( 其 中 , 本 金 298,367,691.34 元 , 利 息
57,030,560.50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此后利息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金和矿业提供的抵押物【西藏拉萨
市 墨 竹 工 卡 县 帮 浦 矿 区 东 段 铅 锌 矿 ( 采 矿 许 可 证 号 :
C5400002009093220037811)采矿权】在金 贵 银 业 欠 原 告 的 借 款
本 息 355,398,251 .84 元 (其 中 ,本 金 298,367,691.34元,
利息 57,030,560.50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此后
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决被告曹永贵、许丽对债务人金贵银业欠原告的借款
本息 355,398,251.84 元(其中,本金 298,367,691.34 元,利
息 57,030,560.50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此后利
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本次起诉状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 2024 年 3 月 7 日披露的《关
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所涉及的事项属于 同类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 10 民终 2960 号裁定的结果,工行北湖支行的诉讼请求未 获得法院的支持。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以法院裁定的结 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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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