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 10民初 181 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湘 01 执 165、166 号之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1572 号之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 3268 号。现将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对借款人金贵银业欠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借款本金 24,373,802.19 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8,053,630 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分别按年利率 9.135%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止,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分红继续按上述标准计
算至本息还清之后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决金和贵矿业、曹永贵偿还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借款本金970 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448,215.44 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按年利率9.135%从2020年11月6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以后利息继续按此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判决许丽对本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决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偿还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实现债权费用(指一审律师费)1,000,000 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1)2019 年 2 月 27 日,金贵银业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
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为壹亿元的《最
高额融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额度有效期为 2019 年 1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 月 30 日。为保障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双方又在当天签
订了《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2)2019 年 6 月 12 日,金贵银业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了
贷款金额为 5,8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6月12 日始至 2020 年6 月12日止。华夏银行郴州分行于次日将 5,800
万元款项划入金贵银业指定账号。同日,金和贵矿业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金贵银业在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向华夏银行郴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金和贵矿业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2019 年 6 月 27 日,金
贵银业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了贷款金额为 1,200 万元的《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三个月,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始至 2019
年 9 月 28 日止。华夏银行郴州分行于次日将 1,200 万元款项划入金
贵银业指定的收款账户。
(3)2019 年 9 月 23 日,金贵银业支付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利息
44,950 元。
(4)2020 年 6 月 2 日,华夏银行郴州分行、金贵银业、金和贵
矿业、曹永贵签订了《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标的债务为 970万元,合同内容为:“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贵银业司法重整之日(即本协议生效之日),金贵银业在本协议下对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由曹永贵负责清偿。”
(5)金和贵矿业为曹永贵实际控制公司,金贵银业破产管理人经反复确认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债权总金额为 68,493,632.17 元,再扣减已支付给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担保存货变价款 7,860,685.84 元,最终债权总金额为 60,632,946.33 元。华夏银行郴州分行据此认定公司尚欠借款本金 24,548,998.4 元,利息 8,029,188.76 元,共计
32,578,187.16 元。按照金贵银业重整计划的规定,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可清偿债权为现金 1,408,658.93 元和股票 4,411,606 股。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 10 民初 181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金贵银业欠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借款本金24,373,802.19 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8,029,188.76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告金和贵矿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借款本金 9,700,000 元;
(3)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59,678.24 元,由被告金和贵矿业负担
122,079.94 元,由曹永贵负担 64,384.62 元,由许丽负担 64,384.62 元,
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负担 8,829.06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金和贵矿业、曹永贵和许丽共同负担。
二、诉讼进展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德、刘娜、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 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7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18 日、2021 年 2 月 5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关 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湘 01 执 165、166 号之一,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终 1617 号、1618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中对金贵银业的执行。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分
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贵银业综合研发楼 等房产及 7、8 栋厂房的查封。
(三)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分
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二,解除公司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四)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分
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三,执行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持有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 5000 万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持有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 5000 万元)的冻结。
(五)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分
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四,执行如下:
中止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