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 金贵 公告编号:2020-18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5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裁定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
2020年11月30日,金贵银业管理人与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产业公司”)签署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确定郴投产业公司为金贵银业本次重整的投资人,同时确定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6),《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0年12月14日,管理人收到郴投产业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关于重整投资人投资额和权益分配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及各方签署的《关于合作重整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投资协议》”)。根据《通知书》的内容,郴投产业公司与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集团”)、财信资产管理(郴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郴州资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湖南省分公司”)共同签署《合作投资协议》,确定财信郴州资管和长城资产湖南省分公司共同作为金贵银业投资人参与金贵银业重整。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投资人投资额和权益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4)。
2020年12月16日,郴州中院作出(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金贵银业重整程序,金贵银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金贵银业重整计划被郴州中院裁定批准且生效后,郴投产业集团及其认可的主体财信郴州资管和长城资产湖南省分公司成为金贵银业重整案正式的重整投资人。现将《重整投资协议》执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2020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管理人的通知,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及重整进展情况,重整投资人已于12月 22日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共计552,450,000.00元。具体如下:
1、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人民币
266,700,000.00元。
2、财信资产管理(郴州)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人民币139,700,000.00元。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支付完毕人民币
146,050,000.00元。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后续安排
未来阶段,公司将严格按照《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的要求,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义务。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0年4月30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根据《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郴州中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
营状况,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