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
议。本次会议由独立董事共同推举冯根福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推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推举独立董事冯根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参股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及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参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且担保额度占净资产比例较小,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供此项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终止
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议案》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尚未与牧原集团签订具体合作投资协议,项目尚未具体实施,未发生实际投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终止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阎 磊:
冯根福:
周明笙:
202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