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1、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赎回优先股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全额赎回“牧原优
01”,并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摘
牌;
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 59,685,191 股在深交所上市;
3、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50,112,584
股在深交所上市;
4、2022 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转股 127,500 股;
5、2023 年 4 月 14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对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共计回购注销 6,940,779 股;
6、2023 年 1-11 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转股 7,446 股。
7、2023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新修订实施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交所修订实施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本次主要对《公司章程》中涉及优先股的内容进行删除和调整;修改公司股本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于 2014 年 1月 6日经中 公司于2014 年1月 6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牧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牧
第三条 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40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40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 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
市。 市。
公司于 2017 年 10月 20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7]1865 号文核准,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 24,759,300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 司 投 资 总 额 公 司 投 资 总 额
第六条 5,262,358,594 元,注册资本: 5,465,350,536 元,注册资本:
5,262,358,594 元。 5,465,350,536 元。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 式。公司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普
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 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
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 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
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
第十五条 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
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
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
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
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
股份。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第十七条 币 1 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币 1 元。
100 元。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股本结构由普通股及优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先 股 构 成 。 公 司 股份总数为 5,465,350,536 股。
第二十条 5,287,117,894 股,其中,普通股
5,262,358,594 股 , 优 先 股
24,759,300 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第二十二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
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
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
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
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第二十四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
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
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
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
其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按章程
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
全支付所欠股息。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条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
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
先股股份总数。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