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59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 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0 号)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向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发行 150,112,584 股新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39.9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9,982.4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93,312.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87,106,670.25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2]14000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2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 募集资金
额(元) 用途
牧原食品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6684101040019555 4,000,000,000.00
有限公司 限公司内乡县支行
牧原食品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101012101563297 1,490,003,982.51
有限公司 司南阳分行营业部 补充流动
牧原食品股份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 411361010150058801 300,000,000.00 资金
有限公司 司内乡支行
牧原食品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63783763544 200,000,000.00
有限公司 司内乡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 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等资金划付要求。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