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
劵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劵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四章 股票买卖与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