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第二条 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之初在 更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之初在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现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注册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 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统一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10000706676846C。 91410000706676846C。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九条 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
(新增)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除外:
条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券; 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
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 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优
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 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
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 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按章程规定
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 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
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 所欠股息。
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
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二十五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条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易方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项、 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二十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条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 一 款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 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第三十条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月时间限制。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 …… ……
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划; 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担保;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总资产的 30%; 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5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
(六)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七)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
保;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