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事先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调整向关联股东借款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向关联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调整为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运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宏伟:
阎 磊:
冯根福: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