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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07

牧原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选举原则与选举程序

    第八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
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股东在选举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度的票数计算法: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二)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表决权总数;

    (三)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表决权总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
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将累积表
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相同,
且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监事当选,股东大会应就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且当选
者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二)经股东大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监事的,致使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10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其他董事、监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
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细则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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