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结合了公司的生产发展实际情况,而且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
四、关于调整向关联股东借款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交易原则,交易定价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专项
意见
经查核,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
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未超过 2021 年度的预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期货市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针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规避原材料、生猪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因原材料、生猪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为规避跨境融资的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利率波动预测以及公司的业务规模,同意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九、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公司子公司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设立子公司开展粮食贸易业务,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设立子公司建设数据中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投资设立子公司。
十、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绩效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部分绩效考核指标,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方案调整。本次方案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宏伟:
阎 磊:
冯根福: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