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和生猪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控股子
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目的的商品期货、期权业务,
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交易生猪、小麦、玉米、大豆、豆粕、豆油等品种,目的是为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及生产所需的原料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
原则:
1、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生产经营为前提,用来降低生猪和原料价
2、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3、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4、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保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应及时报告公司常务副总裁,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
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常务副总裁组织建立期货决策小组,具体负责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事宜。期货决策小组由常务副总裁、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证券负责人以及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和监督及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公司董事会
期货决策小组
风控组(合规经理)
期货业务主管
风控员
研发策略组 交易员 交割员 结算员
资金 结算员兼交 会计
调拨员 易确认员 核算员
第八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期货业务主管组织具体安排实施。由期
货研发团队、采购部和销售部行情分析团队核心人员组建研发策略组,负责交易策略制定。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九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
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
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四章 审批及操作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期货审批及操作业务流程如下:
与期货业务主管确定保值思路
研发策略人员制定保值方案
期货业务主管审核
期货决策小组审批
通过
未通过
交易员根据方案择机下达指令交易
结算员、风控员
监控交易过程 进入交易系统
错单处理 交易员对成交进行确认,通知结算员
重查交易指令 收盘后结算员进行结算确认
不一致
一致
交易确认员 结算员将结算单传递给期 结算员将结算单传递给资
向经纪公司 货业务主管、风控员、交 金调拨员和会计核算员
发送确认 易员
风控员核查交易是否 风控员确认结 若一致通知财务
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算单是否和期
若不符合 货监控中心数
据是否一致
报告期货 若不一致
决策小组
资金调拨 核算员
员进行资 进行账
金收讫 务处理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合规经理和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
的其他岗位交叉,直接对期货决策小组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经理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期货决
策小组监督期货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内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保值是否为公司生
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和所需原料(生猪、小麦、玉米、大豆、豆粕、豆油等)进行的保值,否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主管和期货决策小组。
第十五条 公司交易员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波动区间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策略制定人员和风险控制员——报告期货业务主管——报告期货决策小组;
(2)当发生违背合规和风控的事宜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业务主
管和期货决策小组报告:
2、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业务主管应及时召开由公司“期货决策小组”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交易员每日向结算员和期货业务主管报告当天新建头
寸情况、计划建仓和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十八条 结算员每日向财务负责人、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
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合规管理经理每半年报告制度。合规管理经理
应于每半年向公司期货决策小组提交报告,报告基本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
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确认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
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
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