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14 深市 牧原股份


首页 公告 牧原股份: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牧原股份: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07

牧原股份: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系统完整的衍生品交易决策体系,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
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及利率风险为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该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衍生品交
易,同时加强对上述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
确认,并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三章 业务组织架构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常务副总裁组织建立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
具体负责公司的衍生品业务有关事宜。

    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由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融资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证券负责人以及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部
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考核、记录及文档管理等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衍生品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衍生品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各类衍生品的交易总额为
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是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衍生品的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形成投资可行性报告,公
司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报公司总裁及衍生品业务决策小组审核批准,并及时上报并披露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衍生品业务部门作为管理衍生品投资业务的日常机
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财务部门负责监管审核,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业务部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四条 公司衍生品业务部门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
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
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
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十八条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
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财务部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
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