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控股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钱 瑛
实际控制人:
秦英林 钱 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