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43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 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0 万元(含本数)。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与牧原集团签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以下
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牧原集团,牧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与钱瑛女士控制的企业。牧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杨寨村
法定代表人 钱瑛
成立日期 2008年6月27日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肥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经营范围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酒类
经营;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肥料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 年 10 月 18 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1、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 40.2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协议签署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所允许的定价基准日、每股认购价格下限等涉及确定发行价格的机制另有规定的,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认购人有权选择继续按照协议约定的定价基准日、认购价格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按照新的规定所允许的定价基准日、每股认购价格下限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2、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发行人本次向认购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 149,216,612
股(含 149,216,612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
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相应调整本次股份发行数量的上限。
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协议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使用人民币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乙方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不超过 60.00 亿元(含60.00 亿元)人民币。
3、认购价款支付
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协议确定的认购款总金额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简称“缴款通知”)之日起,根据缴款通知中设定的缴款期限,以现金方式将认购款总金额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程序,尽快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协议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4、限售期
认购人此次认购的股票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出具关于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相关锁定事宜的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的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而孳生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三)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经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批准;
(2)乙方股东会同意乙方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2、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
(2)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30 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协议;
(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协议。
(四)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协议。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和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