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161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 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牧原股份”)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为授予日,授予 995 名激励对象
1,184.0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1.54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19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公告了《牧原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并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19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7、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4 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 42,710,500 股,授予价格为每
股 48.03 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 909 人。
8、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990 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9、2020 年 6 月 7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8.03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 27.93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同意回购注销 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 151,990 股调整至 258,383 股,同意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0,620 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0、2020 年 9 月 12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20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5,747 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1、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预留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995 人,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84.09 万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65.23%,占公司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0.32%。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核心管理、技术和专业人员。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限 占公告日公
序号 职务 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量 司股本总额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1 核心管理、技术和专业人员 1,184.09 65.23% 0.32%
合计 1,184.09 65.23% 0.32%
注: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预留部分股份数变更为 1,815.19 万股。
3、授予价格: 41.54 元/股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1.54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以下价格较高者: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35.89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41.54 元/股。
4、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之日起 24 50%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之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