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9-17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19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
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激励对象的调整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 0.62 万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
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915 名调整为 914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
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除上述
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常务副
曹治年 总经理、财务负责 198.00 3.71% 0.09%
人
秦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98.00 1.84% 0.05%
王华同 副总经理 98.00 1.84% 0.05%
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等(911 人) 3877.05 72.62% 1.79%
预留部分 1067.76 20.00% 0.49%
合计 5338.81 100% 2.47%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授予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及授予已取得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