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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关于2024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东易日盛:关于2024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4-073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6,536,3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28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5,749,0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740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87,3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77%。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0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88,1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7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87,3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77%。

  (注:上述比例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409,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3%;反对 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7%;弃权 4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1,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30%;反对 7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955%;弃权 4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15%。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子议案 2.01:《关于选举康景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63,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为 15,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2 %。

  2. 子议案 2.02 《关于选举涂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63,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为 15,0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韩文君、杨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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