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4-041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陈辉先生不能亲临主持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01 条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蔡爽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0,113,5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97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40,037,5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791%;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81%。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76,8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18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81%。
(注:上述比例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0,037,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7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41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04%;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47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0,037,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7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1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04%;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47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0,037,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7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1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04%;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47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0,037,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7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1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04%;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47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037,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7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1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04%;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47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授权总经理部分对外投资权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037,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7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41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04%;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47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天津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531,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505%;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5%;弃权 7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1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04%;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47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037,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7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104%;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47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037,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7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1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04%;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479%。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车萌枝、侯珊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