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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13 深市 东易日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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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3

东易日盛: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2-03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7,681,8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735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87,681,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735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566,84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35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66,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4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7,681,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7,681,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7,681,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7,681,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7,681,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681,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681,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授权总经理部分对外投资权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681,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天津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陈辉先生、杨劲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270,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莫永娟、朱永青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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