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1-018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11: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8 日(星期四)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84,286,8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926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84,236,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914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19%。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51,6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12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236,7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8%;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9070%;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9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236,7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8%;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9070%;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9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庆洋、唐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