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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暨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东易日盛: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暨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1-01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暨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公司与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署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尚未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原因

  考虑到资本市场环境和政策,结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相关各方沟通论证,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与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签署《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

    三、与小米科技签署的《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署日期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日期:2021 年 3 月 29 日

  (二)《终止协议》摘要

  1、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自动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自始未生效,相关条款不再执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2、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双方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审议程序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公司与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与小米科技签署《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系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与小米科技签署《终止协议》的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与小米科技签署《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系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事项时,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与小米科技签署《终止协议》。

  3、公司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考虑到资本市场环境和政策,结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发展布局优化等诸多因素,公司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公司与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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