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易日盛”)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对象范亮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88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东易日盛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东易日盛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7.71万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2人,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33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实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2016年7月18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28.92万股限制性A股股票,并办理本次授予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关于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6年8月12日,公司完成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最终确定以2016年7月18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7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417.71万股限制性A股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
5、2017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李鸥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10.5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7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已完成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58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5.782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169%。
7、2017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毛智慧、王薇等15人(因离职3人、个人股权激励考核指标未达标及部分未达标1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45.320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陈飙先生、刘春嘉女士等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14.86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8年8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何健、寇强、朱海娇等28人(因离职3人、个人股权激励考核指标未达标及部分未达标2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9.289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注销原因及定价依据
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范亮先生近日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因此,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范亮先生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88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将以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12.43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公司将回购激励对象范亮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880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公司拟支付回购价款总计135,238.4元人民币,回购资金为
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
10,88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262,665,557股变更为262,654,677股,公司将于本次回
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程序。
3、回购注销价格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原则”中“(一)回购价格的调整办法”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对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对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33元/
股(即P0=14.33元/股),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别为每股派现
金红利0.8元、1.1元(即V=1.9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2.43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62,665,557股变更为
262,654,677股。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488,924.00 4.7547% 010,880.00 12,478,044.004.750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50,176,633.0095.2453% 0 0 250,176,633.0095.2493%
三、股份总数 262,665,557.00 100.00% 010,880.00 262,654,677.00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仅减少1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亮先生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0,88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并已得到了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880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范亮先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0,880股应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该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