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6-05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和授予对象人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易日盛”)于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8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33元。
5、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4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次解锁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6、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锁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次解锁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
第三次解锁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2%。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A B C D
等级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分数段 90分以上 80~90分 70~80分 70分以下
可解锁比例 100% 90% 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以上,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当期未解锁部分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7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6年7月18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6年7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针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也出具相应报告。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原78名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8名变更为75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上述3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0万股变更为428.92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7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28.92万股。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和内容、授予日的确定程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