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6-053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易日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1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8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4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次解锁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7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6年7月18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6年7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针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人数调整的情况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原78名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8名变更为75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上述3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0万股变更为428.92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7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28.92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7月18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徐建安 董事 17.79 4.14% 0.07%
毛智慧 执行总经理 35.06 8.15% 0.14%
孔毓 副总经理 28.78 6.69% 0.12%
李双侠 副总经理 17.56 4.08% 0.07%
刘勇 副总经理 8.25 1.92% 0.03%
王薇 副总经理、董事会 2.98 0.69% 0.01%
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319.58 74.32% 1.28%
(技术)人员(69人)
合计 428.92 100% 1.72%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4.33元。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75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8.92万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的核实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除自愿放弃的激励对象外剩余的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1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授予428.9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18日,在2016年-2019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