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 公告编号:2021-073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12 月 29 日,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
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德康赛”)股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执恢 5 号之四),相关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4 月,公司就舟山壹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
壹德”)、刘申、北京爱德康赛未根据《关于北京爱德康赛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北京爱德康赛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规定如期向公司支付款项一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9 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舟山壹德、刘申、北京爱德康赛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刘申及其关联公司将宁波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爱德康赛”)70%股权和淮安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爱德康赛”)100%股权分别作价 9,010 万元、15,880万元,转让予思美传媒等额冲抵应付思美传媒的部分款项,冲抵后的债务余额仍由舟山壹德、刘申、北京爱德康赛三方按照约定履行偿付义务。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与刘申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抵消协议,约定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刘申及其关联公司的债权债务做净额结算,结算后的净债权统一转移至本公司,抵消后舟山壹德、刘申、爱德康赛剩余债务总额为
136,433,295.35 元。根据《调解协议书》规定,宁波爱德康赛、淮安爱德康赛作价
冲抵后的剩余债务至迟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未偿还至上述冲抵后剩余债务总额
的 40%,或至迟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仍未全部偿清债务的,则公司有权立即就舟
山壹德、刘申、北京爱德康赛三方尚未冲抵或清偿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舟山壹德、刘申、北京爱德康赛仍未全部偿清债务,公
司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受理。2021 年 10 月 12 日,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关于拍卖刘申持有的思美传媒(证券代码 002712)无限售流通股(2232120 股)和限售股(2416370 股)(共
计 4648490 股)(第一次)的公告。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执恢 5 号之二)。以上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 10 月 8 日、2020 年 7 月 2 日、2020 年 12 月
1 日、2021 年 10 月 15 日、2021 年 12 月 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思美传媒: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思美传媒: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思美传媒:关于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思美传媒:关于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相关调解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思美传媒:关于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相关调解事项进展情况暨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舟山壹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刘申
被执行人: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舟山壹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申、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
被执行人刘申在银行账户资金 4 笔,共计 299590.51 元。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通
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刘申持有的思美传媒(股票代码 002712)2232120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公开拍卖,经过竞拍后拍得人民币9946000.00 元。同日,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刘申持有的思美传媒(股票代码002712)2416370 股限售股,以 10680400.00 元起拍价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
买流拍。申请执行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以该次拍卖所定的起拍价接受拍卖财产交其抵债。经审查,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裁定被执行人刘申持有的思美传媒2416370股限售股,作价 10680400.00 元交申请执行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抵债。上述共计执行到位 20925990.51 元,扣除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 23029.67 元和申请执行费 98302.96 元,本次执行到位金额 20804657.88 元。
综上,被执行人舟山壹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申、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执恢 5 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近日,公司已收到执行款 10137354.61 元,预计年末计提刘申、舟山壹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爱德康赛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数据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执恢 5 号之四)。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