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退 公告编号:2021-031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粤 0606 民初 20018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以下简称“乐从农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二)进展情况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农行乐从支行应当知道公司法规定接受担保时应审查欧浦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经欧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欧浦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依法应公开发布。中国农业银行也是上市的金融机构,应当知道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事实上,通过欧浦公司举示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查询信息可以看出,欧浦公司在案涉《协议》签订前后均没有发出关于案涉担保事宜的相关公告或就案涉担保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公告。因此,农行乐从支行对案涉《协议》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明知的,欧浦公司不应承担《协议》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欧浦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 0606 民初 20018 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442,851.6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23,925.81
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认定公司不应承担担保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对公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6 民终 3146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