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002709)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5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3 号)的核准,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4,105,00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41,050.00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
销商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57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进度,公司
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池州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祺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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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分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募投项目
号
1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3602004929200384582 -
有限公司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
2 池州天赐高新材料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 8110901012901501180 年产 15.2 万吨锂电新材
公司 发区支行 料项目
3 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 120919330510902 年产 2 万吨双氟磺酰亚胺
技有限公司 市东路支行 锂项目
4 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 629-289224-050 年产 6.2 万吨电解质基础
技有限公司 州分行 材料项目
5 浙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 1817438225 年产 4.1 万吨锂离子电池
公司 州分行 材料项目(一期)
6 九江天祺氟硅新材料科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394880100101538705 年产 6 万吨日化基础材料
技有限公司 项目(一期)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与募
集资金监管相关的法律文件。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2 年 9 月 21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债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
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决定,但须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并向保荐机构报送存放明细。公司承诺募集资金存放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
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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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上述存单不得用于质押。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剑飞、高宏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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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公司在开户行所开立专户可开立转账版网银,可办理银企直连业务。
10、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