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8-16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暨未来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顾斌先生、禤达燕女士、徐三善先生、李兴华先生以及周顺武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顾斌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禤达燕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徐三善先生,监事李兴华先生及副总经理周顺武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部分股份合计不超过2,105,7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6198%)。2018年8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5),截至2018年8月17日,减持时间过半,相关人员不存在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18年11月16日,上述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公司根据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顾斌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禤达燕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徐三善先生,监事李兴华先生及高级管理人员周顺武先生出具的《股份变动情况告知函》获悉,禤达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34,938股,顾斌先生、徐三善先生、李兴华先生及周顺武先生未减持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元)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禤达燕 竞价交易 2018-8-28 26.64 34,938 0.0103%
2、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计划结束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比(%) 股数(股) 占比(%)
顾斌 无限售条件股份 649,500 0.1912% 649,500 0.1912%
禤达燕 无限售条件股份 270,750 0.0797% 235,812 0.0694%
徐三善 无限售条件股份 566,750 0.1669% 566,750 0.1669%
李兴华 无限售条件股份 6,476,070 1.9066% 6,476,070 1.9066%
周顺武 无限售条件股份 459,750 0.1354% 459,750 0.1354%
3、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减持行为,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股东未来减持计划
2018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顾斌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禤达燕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徐三善先生,监事李兴华先生及高级管理人员周顺武先生的通知,上述人员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部分股份,计划于本公告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减持不超过2,070,76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6096%),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9日合计减持不超过2,096,96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6174%),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持股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顾 斌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49,500 0.1912%
禤达燕 董事、董事会秘书 235,812 0.0694%
徐三善 董事、副总经理 566,750 0.1669%
李兴华 监事 6,476,070 1.9066%
周顺武 副总经理 459,750 0.1354%
合计 - 8,387,882 2.4694%
2、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本次减持计划系前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个人股票质押融资借款归还计划,及其他的自身资金需求所作出的,公司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发展前景持续坚定看好。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因股权激励计划获取的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4)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进行。
2018年拟减持 2018年拟减持 2019年拟减 2019年拟减持
姓名 股份数 股份比例不超 持股份数 股份比例不超 备注
不超过(股) 过(%) 不超过(股) 过(%)
顾斌 162,375 0.0478% 162,375 0.0478% 每年的可减持股份
禤达燕 32,749 0.0096% 58,953 0.0174% 数不超过本人当年
徐三善 141,687 0.0417% 141,687 0.0417% 期初所持有公司股
李兴华 1,619,017 0.4766% 1,619,017 0.4766% 份总数的25%,2018
周顺武 114,937 0.0338% 114,937 0.0338% 年与2019年分别计
合计 2,070,765 0.6096% 2,096,969 0.6174% 算
注:①上述表格中,2018年指的是本公告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指的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9日。
②2019年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是基于假设上述董监高在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进行减持,以截至本公告日的持股数为2019年期初持股数,按照每年的可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当年期初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计算的可减持股份数量,如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董监高的持股数量有变动的,则2019年的实际可减持股份数量将会根据其期初持股数量进行调整,实际可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其当年期初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承诺及履行情况
(1)顾斌先生、徐三善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如下: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其所持公司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李兴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如下: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周顺武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如下: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述相关承诺事项。
4、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