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号
常 州 光洋轴承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0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81,661,891股,发 行价格为 人民币6.98元/ 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569,999,999.1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4,470,822.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5,529,176.7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20日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3BJAA8B0242)《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按照规定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
1 年产6,50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 599,523,000.00 400,000,000.00 400,000,000.00
关键零部件及精密轴承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70,000,000.00 170,000,000.00 155,529,176.74
合计 769,523,000.00 570,000,000.00 555,529,176.74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进行部分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部分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设。截至2023年11月1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9,627,184.47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49,627,184.4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1 年产6,50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关键 49,627,184.47 49,627,184.47
零部件及精密轴承项目
合计 49,627,184.47 49,627,184.47
注:截至2023年11月13日,年产 6,500 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精密轴承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包含已开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602,720.00元,前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额需待票据到期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下同)合计人民币14,470,822.44元,其中直接从募集资金中扣除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2,199,999.98元,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1,477,426.21元已由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上述公司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1,477,426.21元。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XYZH/2023BJAA8B0249)。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3、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XYZH/2023BJAA8B0249),认为:光洋股份编
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光洋股份截至2023年11月13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
5、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光洋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