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常州光洋控股集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常州光洋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 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德睿亨风创业投资有 份有限公司、苏州德睿亨风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常州信德投资有限公司、程上 限公司、常州信德投资有限公司、程上
1 楠、朱雪英、程上柏、吴进华、汤伟庆 楠、朱雪英、程上柏、吴进华、汤伟庆
和张湘文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常州光洋 和张湘文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常州光洋
轴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 轴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 常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
照号为 320407000008586。企业法人营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250847503H。企
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
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2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权的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
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 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3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它具有股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4 新增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6 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
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3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净资产 10%的担保;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大会: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股东大会:
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即不足 8 人时); 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 1/3 时; 额的 1/3 时;
7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