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2 点 15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65,355,0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53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9,912,77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8.6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442,2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6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 2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401,4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4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5,355,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401,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2、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5,341,7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8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
对 0 股;弃权 13,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3、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广东新宝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65,341,7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8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
对 0 股;弃权 13,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4、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5,341,7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8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
对 0 股;弃权 13,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5、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5,341,7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8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
对 0 股;弃权 13,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5,341,7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8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
对 0 股;弃权 13,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7、 《关于 2020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4,982,6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1%;反对 35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13,2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029,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7295%;反
对 35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1894%;弃权 13,29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8、 《关于公司 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9,321,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27%;反对 6,020,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9%;弃权 13,2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367,5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3.2110%;反
对 6,020,6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6.7079%;弃权 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9、《关于 IPO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5,341,7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8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
对 0 股;弃权 13,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10、《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1,256,8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1%;反对 4,084,8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5%;弃权 13,2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303,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5.0134%;反
对 4,084,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4.9055%;弃权 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810%。
11、《关于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5,341,7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8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
对 0 股;弃权 13,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12、《关于 2020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5,295,8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45,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13,2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42,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90%;反
对 45,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00%;弃权 13,29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5,341,7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8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90%;反
对 0 股;弃权 13,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1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