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3 证券简称:浙江世宝 公告编码:2022-037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现行有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拟对现行《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后附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9 日
附件:《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 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 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 公司经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
市[2004]37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世宝股份 市[2004]37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世宝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浙江世宝方向机有限 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浙江世宝方向机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而成,于 2004 年 7 月 12 日在浙江 公司整体变更而成,于 2004 年 7 月 12 日在浙江 2015 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
照 。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码 为 : 照 。 公 司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
3300001010738。 913300001476445210。 信用代码制度。
公司的发起人为: 公司的发起人为:
发起人一: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发起人一: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世宝控股”) 下简称“世宝控股”)
住所:义乌市佛堂镇车站路 1 号 住所:义乌市佛堂镇车站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世忠 法定代表人: 张世忠
注册号码:3307820001017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193535XK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修订)》第十二条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的项目为准。 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
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分支机 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分支机
构一个:营业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荷花 构一个: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营 根据最新工商登记信息修订。南街 2290 号;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制造、销 业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荷花南街 2290
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依 号;经营范围:汽车方向机总成销售;电子产品、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汽车(不含小轿车)零售。(凡涉及许可证或专
经营活动) 项审批的凭有效证件经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
内,分别发行 H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 内,分别发行 H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
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中国证监会 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 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 修订)》第十八条
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 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
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审批部门核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审批部门核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增资发行 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增资发行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H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十 H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十
二(12)个月。 二(12)个月。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按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 准增加资本。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或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修订)》第二十二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办理。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
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修订)》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依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依据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百分之五(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