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 公告编号:2024-018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现行的《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二条 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中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70万股, 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70 万股,并
并于2012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 2012 年 10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制。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相应变更。 相应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的股东、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三十二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义务。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