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002702)
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 公告编号:2023-057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欣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5 号),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5.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75,75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0,704,192.4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365,045,807.55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海欣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62 号)。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已在董 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招商银 行福州仓山支行、兴业银行福州工业路支行,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长恒食品有限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就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8 月 8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海欣食品(002702)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海欣食品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9190248931095 317,624,365.00 水产品精深加工及
有限公司 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5 速冻菜肴制品项目
海欣食品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11604010010033
有限公司 公司福州工业路支 9927 49,408,235.0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行
福建长恒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5100801001736 0 水产品精深加工及
品有限公司 公司福建省分行 0000161 速冻菜肴制品项目
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下属营业
网点,此次对外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工业路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福建长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
统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郑珺文 、 俞琳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海欣食品(002702)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