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002702)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滕用雄先生、滕用伟先生、滕用庄先生、滕用严先生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该四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目前限购期已满,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
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9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6年9月12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滕用雄先生、滕用伟先生、滕用庄先生、滕用严先生授予合计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10元/股。
独立董事:胡继荣、张伙星、肖阳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