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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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
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7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8280 万股的 6.01%,其中首次授予 1530.0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8280 万股的 5.41%,预留 17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8280 万股的 0.60%,预留
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76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
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 激励对象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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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4 年。
七、激励对象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滕用雄先生、滕用伟先生、滕用庄先生、
滕用严先生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程序后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未
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在授予日后 12 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
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九、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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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后 30 日内,则公司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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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释义 ...............................................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 16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0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1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3
第十三章附则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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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欣食品、本公司、公司 指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锁定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解锁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锁定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
解锁条件 指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有效期 指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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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等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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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
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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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76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
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 监事会核实、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
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批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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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