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 2023 年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修
订《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因增加 /删除条款,本制度中相关条款编号相
1 应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根 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
2 增加 的 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 活动。
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 的子 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 公司的子公司 (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
3 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 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 司不得 收购本 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 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 将股份用于 转换公司 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 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 购本公司股份 ,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 第(三)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 条 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 公司依 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
照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 公司因 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
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 三分之 第(五)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的,可 以依 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
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 会 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 会会议决议。
6 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 项、第 公司依 照本章程第 二十 四条第一 款规定
(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 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 )项、第(六 )项情 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
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 项、第( 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
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 ,并应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 依其所认购 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 除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 不得滥用股 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
7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 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 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 其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 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责 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 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
8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
偿责任。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 )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9 保事项; 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和 员工 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 列对外担保行 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 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本 公司 及本公司 控股子公 司的对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 三)单笔担保 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
任何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 四)被担 保对象最近 一期财务报 表数
10 提供的担保;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最 近十二个 月内担保 金额累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 六)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