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况
为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相关资源,助推公司主业发展,实现各方共赢,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鸿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有限合伙人长三角(嘉兴)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共青城春霖未来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合伙企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主要投资新能源科技应用方向具备潜在市场的项目。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35 亿元,鸿金投资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比例的 22.22%。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该合伙企业份额的认购,亦不在该合伙企业担任任何职务。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09-07-31
注册资本:165,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6 层东侧 2 间
法定代表人:徐涛
控股股东: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无
主要投资领域: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不含中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GC2600011623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投资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与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长三角(嘉兴)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共青城春霖未来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暂定,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基金规模:13,500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出资方式:货币
6.出资进度:根据普通合伙人缴资通知的时间支付出资
7.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类型
(万元)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 普通合伙人
北京鸿金投资有限公司 3,000 有限合伙人
长三角(嘉兴)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 有限合伙人
杨远超 5,000 有限合伙人
杜悦 2,4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3,500 --
8.存续期限:3 年投资期+2 年退出期
9.退出机制:由基金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程序在以下方式中,按照投资收益最优原则实施项目退出:(1)将本基金所投资的项目通过独立上市、出售给
其他产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等方式退出,以届时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为准;(2)由被投企业控股股东或其指定方回购项目股权的方式退出;(3)其他方式退出。
10.会计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建立独立的合伙企业资产会计账簿,并进行核算,基金管理人应对合伙企业的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登记管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披露。
11.投资方向:主要投资新能源科技应用方向具备潜在市场的项目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协议的签署主体
普通合伙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北京鸿金投资有限公司、长三角(嘉兴)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远超及杜悦。
2.合伙企业的管理
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及投资管理业务由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2.1 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合伙协议获得对本基金相关投资、投后管理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3 名。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2.2 管理费
2.2.1 在基金投资期(3 年)内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收取基金管理费,延
长的基金续存期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年管理费=投资成本*1%。
2.2.2 如基金未完成项目投资,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3.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权益义务
3.1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及份额转让;了解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转
让其在本基金中的出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企业清算时,按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合法权利。
3.2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按期缴付出资;对基金的债务以其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3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权利
运营和管理合伙企业的资产;制定合伙企业的相关投资决策、退出投资的方案;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关于基金投资、处置、退出投资的协议及管理和运作基金必须的其他法律文件;授权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股东权利及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派代表出任目标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按照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以及获得业绩报酬;根据协议之约定,行使基金管理职权;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4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运营、管理合伙企业资产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合伙企业制定投资方案并为合伙企业寻求、筛选、确认、调查及评估适合的投资项目,认真履行投资决策权;对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就投资和投资退出与相关方进行磋商;配备具有足够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营合伙企业资产;建立健全管理等制度,保证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保证合伙企业资产与管理人自身资产相互独立;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合伙企业资产及合伙企业其他业务。
4.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之和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各合伙人收回截至该分配日在本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如分配后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仍有余额,则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向全体合伙人分配。
六、其他说明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2.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目标的持续推进以及对新能源开发投入力度的日益增强,近年来,新能源技术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产业化初具规模,新能源行业未来将吸引更多投资,带动整个产业链发展,具备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此,公司本次与中信建投合作投资新能源科技应用方向具备潜在市场的项目,旨在借助其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融资能力,利用合伙企业的平台优势,拓展投资渠道,发掘优质项目,强化产业协同,拓展公司的产业链,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同时能够与新能源行业中企业协同合作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规划。
本次投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的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后续募集、投资进度及完成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经营募集、运作、管理状况、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等进展实施情况,严格风险管控,以切实降低投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