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2-039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和《提供被执行人
财产状况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代理律师事务所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 新 01
执 305 号)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2 新 01 执 305号)。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现将法院《执行裁定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 新 01
执 305 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XXX 号.
法定代表人:周举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举东,男,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阿克苏市 XX 路 XX 号 XX 号楼 XXX 室。
申请执行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 01 民初 513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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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 497329548.85 元(其中执行标的 496765383.85元、案件执行费 564165 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应负担的利
息(按照本金 45000000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35%计算自 2022 年 1 月 19 日起
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2新01执305号)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 01 民初 513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已将收到的上述法院文书转给被执行人,并督促其尽快提供财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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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文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 新 01
执 305 号)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
知书》(2022 新 01 执 305 号)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