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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4

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或“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0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2021年6月9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 3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2021年8月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冷新卫、张歌伟、韩小锋、吐尔洪·艾麦尔、胡中友、沈学锋、薛隼:

    当事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上市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市。

  周举东,男,1968 年 11 月出生,2010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新疆浩源董
事长,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冷新卫,男,1970 年 12 月出生,2017 年 3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
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张歌伟,男,1972 年 7 月出生,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新疆浩源财
务总监,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吐尔洪·艾麦尔,男,1963 年 11 月出生,2013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新疆
浩源董事,2010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副总经理,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韩小锋,男,1979 年 12 月出生,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新疆浩源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胡中友,男,1965 年 1 月出生,2010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监事会主席,
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沈学锋,男,1968 年 10 月出生,2010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监事,住址:
新疆阿克苏市。

    薛  隼,男,1983 年 11 月出生,2017 年 3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新疆浩源职
工监事,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新疆浩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疆浩源、周举东、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均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盛威实业)、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新疆浩源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周举东为新疆浩源的关联自然人,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为新疆浩源的关联法人。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 8000 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
生的 6007.5079 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2019 年 3 月 28 日,友邦数贸与新疆广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新疆
广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友邦数贸支付 8000 万元预付款。同日,在周举东安排下,新疆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 8000 万元的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韩小锋在《履约担保函》上加盖新疆浩源公章。
    2019 年 6 月 11 日,因友邦数贸未履行《钢材采购合同》义务,新疆广汇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浩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6月 25 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新疆浩源银行账户存款 8548 万元。
    2019 年 11 月 11 日,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并于 11 月 12 日划扣新疆浩源建
设银行账户存款 6007.5079 万元。

    2020 年 2 月 10 日、3 月 5 日,友邦数贸向新疆浩源归还占用资金 6007.5079
万元及利息 79.85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 8000 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51%,因
担保责任产生的 6007.5079 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64%,均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4 规定的及时披露标准,并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在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在临时报告和 2019 年中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新疆浩源直至 2020 年 1 月 7 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此担
保事项。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龟兹浩源)在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
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6315 万元。

    其中:2019 年 5 月 6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疆鑫磊)转账 1000 万元,同期,新疆鑫磊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 1000
万元;2019 年 5 月 7 日至 9 日,龟兹浩源向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库车新桥)分三笔合计转账 3000 万元,同期,库车新桥分十五笔向阿克苏盛威
实业合计转账 30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0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华泰天源股权投
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华泰天源)转账 2000 万元,用于归还阿克苏盛威实

业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在华泰天源的融资款;2019 年 12 月 31 日,龟兹浩源向阿
克苏盛威实业转账 315 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
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45000 万元。

  其中:2019 年 10 月 17 日、11 月 1 日,因新疆东悦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
归还银行借款,新疆浩源将 3 亿元银行质押存单进行解押分两笔转入新疆东悦归
还银行借款;2019 年 10 月 18 日,新疆浩源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将 1.5 亿元转入新疆浩源,同日,新疆浩源将 1.5 亿元转入新疆东悦。

    (三)新疆浩源在 2019 年 12 月 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
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 万元。

    其中:2019 年 12 月 11 日,新疆浩源子公司龟兹浩源向新疆西部蔚蓝转款
5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3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翼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款
240 万元并最终由阿克苏众和实际使用;2019 年 12 月 23 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
基岩转款 14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阿克苏基岩向龟兹浩源归还 57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嘉禧源转款 255 万元。

    综上,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方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金额累计 5371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4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9 的规定,上述事项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新疆浩源直至 2020年 4 月 29 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仍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共计 52140 万元未归还上市公
司。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资金借贷协议、临时公告、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 8000 万元担保及因担保
责任产生的 6007.5079 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 53710 万元的事项,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疆浩源时任董事长周举东主导并策划上述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是
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冷新卫知悉并参与了除上述违规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故冷新卫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为严重。

    新疆浩源时任财务总监张歌伟参与实施了 4.5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在新疆浩源与新疆东悦 4.5 亿元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上进行了签字;时任董事会秘书韩小锋具体实施了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故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
    新疆浩源监事会主席胡中友知悉新疆浩源与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1400 万元关联交易事项。故胡中友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疆浩源时任监事沈学锋、薛隼未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给予充分关注,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故沈学锋、薛隼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疆浩源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
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疆浩源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新疆浩源并非信息披露违法主要责任方且后续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归还资金;二是新疆浩源更换了相关董事高管,并重新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及后续执行问题;三是新疆浩源认为《事先告知书》中对公司及部分高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过重,请求我局对新疆浩源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 8000 万元
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 6007.5079 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 53710 万元的事项,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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