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减少、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或称“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登载于2019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至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5月17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264,27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2,426,880股的62.561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出席2人,代表股份数量7,66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6%。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量264,27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14%。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量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赵志勇先生、王京伟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在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27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276,000股,网络投票1,70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27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276,000股,网络投票1,70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27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276,000股,网络投票1,70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27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276,000股,网络投票1,70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27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276,000股,网络投票1,70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27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276,000股,网络投票1,70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27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276,000股,网络投票1,70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277,7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276,000股,网络投票1,70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益群、高毛英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