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8 证券简称: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任及增补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蔡鹤皋先生辞任公司董事的报告。鉴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让公司股权后,联创未来(武汉)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未来”)成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为了提高联创未来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度,蔡鹤皋先生经与邓喜军先生、张玉春先生、王春钢先生商议,并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决定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蔡鹤皋先生辞任后将担任公司终身荣誉顾问。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股东联创未来关于提名公司董事的函,联创未来提名柳尧杰先生、张范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提名张春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张春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增补张春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柳尧杰先生、张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增补柳尧杰先生、张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含拟聘任)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事项及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鹤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5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蔡鹤皋先生离任后,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蔡鹤皋先生自公司设立之时,其家庭成员即投资公司,成为公司重要初创股东。自2003年8月担任公司董事以来,勤勉尽责,参与公司战略决策、重要经营战略的制定,指导公司重要技术产品研发,提出众多行业前瞻性意见,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对蔡鹤皋先生多年的竭智尽力付出,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春光先生,1971 年 7 月出生,法学学士, 高级工商管理人员硕士。曾任哈尔
滨市公安局民警,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黑龙江沐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春光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不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张春光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张春光先生不属于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人员,也不属于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员。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柳尧杰先生,1970 年出生,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国
籍。柳尧杰先生曾就职于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联通山西省分公司,担任党委书记、总经理。目前柳尧杰先生就职于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联通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
柳尧杰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不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柳尧杰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柳尧杰先生不属于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人员,也不属于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员。
张范先生,1961 年出生,通信专业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中国
国籍。张范先生曾就职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联通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目前张范先生就职于联通光谷江控基金管理(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张范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不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张范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张范先生不属于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人员,也不属于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