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697 深市 红旗连锁


首页 公告 红旗连锁: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红旗连锁: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红旗连锁: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21-02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26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曹曾俊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5,683,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5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9,22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84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59,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 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83,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胡晓清列席了本次会议。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5,457,5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15%;反对 88,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29%;弃权 1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57,5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7407%;反对 88,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8840%;弃权 1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3753%。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5,462,5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28%;反对 83,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16%;弃权 1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62,5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7908%;反对 8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8339%;弃权 1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3753%。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5,464,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34%;反对 83,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16%;弃权 1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64,6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8118%;反对 8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8339%;弃权 1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3543%。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5,597,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77%;反对 83,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16%;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897,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391%;反对 8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8339%;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70%。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594,2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70%;反对 88,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29%;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894,2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100%;反对 88,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8840%;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60%。

  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3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4 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 114,240,000.00 元。
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 340,564,300.35 元转入下一年度。

  本次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85,462,5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28%;反对 83,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16%;弃权 1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62,5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7908%;反对 8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8339%;弃权 1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3753%。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457,5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15%;反对 88,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29%;弃权 1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57,5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7407%;反对 88,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8840%;弃权 1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3753%。

  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599,2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83%;反对 83,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16% ; 弃 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899,2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1601%;反对 8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8339%;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