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议案》。鉴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于
2022 年 1 月 7 日进行了修订,为公司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以及配套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及完善。关于《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职半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国家监管部门、证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 券交易所等对国家出资企业或国有控股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还需遵守其规定。
2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应经过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会审议: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的任何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公司为单个合作农户因其渔业养殖 供的担保。
行为提供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司应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所有对外
产 0.5%的担保; 担保事项均应符合该项制度。
(六)公司为合作农户因其渔业养殖行为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后的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十)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七)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制订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符合该
项制度。
5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1/3 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