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实施期限延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结合公司回购实际情况及进度对股份回购期限进行的延期,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2、本次回购实施期限延期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实施期限延期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延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本次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运生 高程海 江虹锐
2020 年 5 月 11 日